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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政考研讲师押题汇总 | 花1小时左右过一遍 有备无患!考研加油

震川:同志们,今年我们要不要对外公开做些押题?

x学姐:不好吧,押不中可能会被打 ~ ~

x学长:不会被打,最多被骂~~

x学长:押中了就说运气好,押不中就被骂,吃力不讨好啊~~

x学姐:知识点课程里面已经讲了好多了,范围并不大,押题必要性不大的~~

x学姐:模拟卷不是可以适当当成押题嘛,押几个点做什么~~

震川:咳~~~同学们应该能理解的吧~我们也不贪功,押中了对外就说就是运气好而已,押不中,同学们花费1-2个小时多关注一些这些点,其实也是不错的!万一真的中了呢!

于是,在一片反对声中,震川学长还是舔着脸去找各专业讲师要押题去了,于是有了本文~~~

一、讲师押题001

【原文】讲师押题001:震川2023届华政考研押题系列

法综民法:

1. 好意施惠(理由:过去一年发生了很多与好意施惠有关的案件,例如无偿搭乘汽车受损、疫情期间组织团购等,有可能会作为案例考察)

2. 法律行为的类型、构成、效力(理由:过去5年,除2022年外,均“综合”考察了法律行为的知识点,重者恒重,考案例的可能性非常大)

3. 意思表示的瑕疵,如错误的类型和构成要件(理由:此为总则编司法解释用2个条文强调的内容,法条分析和案例分析均有可能考到)

4.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如各自的构成和法效果(理由:此也是总则编司法解释重点解释的内容,法条分析和案例分析均有可能考到)

法综法理:

今年法理真的不好预测,教材大改,大量知识点都有可考性,如果一定要押题,我会选择以下:

1. 论述或案例法律的本质(或者简述法律的本质中的一点)

2. 论述或案例人权的属性与价值(或者简述人权相关的一点)

3. 论述或案例实质法治的内涵(或者简述形式法治or实质法治的基本观点和概念)

法综法史:

1. 英国宪法的渊源、基本原则与特点(英国大事比较多,而且专业课中也显重要)

2. 贵族官吏特权原则(根据历年规律总结,这个是重点,也是盲点)

3. 礼与刑的关系(重要但没考过,我愿意预测这个点)

法综诉讼法:

刑诉:

1. 侦查,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侦查措施的程序性规定进行考察(可以与强制措施结合)

原因:侦查是考纲新增章节,适合考察案例分析,且法综刑诉法有考察案例分析的趋势

2. 补充侦查,考察简答题

原因:补充侦查是华政刑诉老师们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领域,在刑诉专业课真题中出现频率很高,且补充侦查的规定2021年经过了修订

民诉:

1. 管辖,协议管辖或管辖权转移或移送管辖等,以简答题形式考察(关注管辖中可以以简答题形式考察的知识点)

理由:作为传统重要知识点,法综民诉管辖已经多年未考

2. 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三撤)

理由:作为法综民诉高频考点

法综经济法:

说明:前3个是新法或新司法解释的内容,第4个是新增考点。

1. 经营者集中申报条件

2. 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

3. 混淆行为的认定

4. 市场监管法的原则

法综刑法:

选题说明和理由:以下1和2的理由来自于刘宪权老师和李翔老师的四篇论考研共同提及的知识点;以下3和4来自于今年刑法最大的社会热点

1. 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2. 妨害安全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区分

3. 强奸罪的加重情形

4.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判断

法综宪法:

1. 简述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保障与限制(以下参考答案可以直接背诵,可以考其中的某点,或某几点)

(1)含义。它们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这几种自由都是由许多人集体性行使的自由。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集会自由是公民聚集在露天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三者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公民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都主要在公共场所行使;由多个公民集体行使,属于集合性的权利。三者不同在于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所差别。

(2)保障。现代多数国家和地区宪法确认了此类自由。我国既有宪法规定,也有法律规定。宪法规定在第35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条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第13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但总体看,保障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如对于公安机关不予批准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申请行政诉讼。而从实际情况看,公民申请这些自由,很少获得批准。

(3)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也受到合法的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是一个总的限制条文。《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了多方面的限制。

第一,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和平原则。第4条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过许可。各国和地区对此类活动实行登录制与许可制。登录制只要求事先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即可;许可制是指事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我国实行的是许可制。

第三,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主要包括:①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③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④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等共10点。

第四,规定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30、32条作了具体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还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赔偿责任等各类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集会游行示威法》应当以落实《宪法》第35条规定的确保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为根本目的。从该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基本上是以限制和禁止为主,而缺少有效的保障实现机制。今后应当根据宪法精神修改完善法律。

2. 简述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障(或对宪法40条进行法条分析)(以下参考答案可以参考)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国家或公权力干涉的自由。广义的通信自由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表达意愿,不得被非法扣押、隐匿、拆阅、录音、窃听或采取其他方式获取其内容。

(1)宪法保护。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据此规定,宪法主要通过限制检查通信的主体、程序和相关事由加以保障的:

其一,受保护的主体是公民。

其二,拘束的对象包括相关国家机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具体说,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进行检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则没有检查通信的权力。这种情况只基于第40条规定的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其他相关国家机关也有权对公民相关通信进行检查。如《监狱法》第47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其三,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只能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至于其他原因有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宪法》第40条未涉及,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如《监狱法》第47条规定了监狱管理部门的检查权。

(2)法律保护。我国相关法律也有保护。《邮政法》第3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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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3. 简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机制(以下参考答案可以参考)

(1)各专门委员会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主要机构。

《宪法》第70条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省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部、委与省级地方政府的规章,并提出报告。各专门委员会属于常设机关,承担大量事务性准备工作,以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力。

(2)必要时候,可以设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关的决议。就违宪问题,自然可以通过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形式解决。

(3)通过批准或备案制度就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

《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另外《立法法》规定了行政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二、讲师押题002

【原文】讲师押题002:震川2023届华政考研押题系列(民商、知产、法理、民诉、刑诉)

(一)民商法专业课(点睛押题)

必须说明,民商法专业课考察的是案例,每道案例会综合各种知识点,因此押题的可能性不大,只能说明几个比较容易考察的知识点。

1、意思表示的瑕疵和法律行为(含代理)的效力(理由:几乎是年年都会考的知识点,今年总则编司法解释的出台,增加了考察的可能)

2、 给付障碍,如给付迟延、瑕疵给付、受领迟延等(理由:《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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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的合同编总则部分充当债法总则的功能,这一部分自《民法典》颁布后被频繁考察,有重复考的可能性)

3.、债的主体变更,如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理由:由于这两个知识点涉及到三方或者多方的利益,且构成要件和法效果具备一定的难度,考的可能性比较大)

4、原物返还请求权和善意取得(理由:物权中最常考的知识点,几乎年年都考)

5、婚内财产(理由:婚姻编中,比较重要的是财产关系,特别是结合家事代理权考共同财产)

(二)知产专业课(点睛押题)

商标:

1、三维标志显著性(3点)【商标法第12条】

理由:最适合简答的点之一,超过五年没考了,老师该想起来这个点了。

2、禁止性规定(七)欺骗性条款。

理由:真功夫无效案涉及。

3、无效、注销和撤销的区别

理由:理解了三种消灭的区别,也就理解了商标的权利客体、确权程序,适合考察

4、商标第一、第二含义相关(归属、描述性使用、显著性退化)

理由:虽然不是商标法但是版权领域有论文提到,容易旁敲侧击)。

著作权法:

1、混同原则/合并原则

理由:适合考简答/名词解释,或者在思想表达二分法等/独创性等考点的理论内部矛盾中可靠性较强。

2、口述作品

理由:适合简答/名词解释,当年北大满哥案、谭谈交通案都有涉及。

3、汇编作品的认定(独创性表现在何处?)

理由:如电脑字体库可能构成计算机作品,但由于字库已经确定国家标准,汇编内容的总量已经确定,缺乏独创性空间。

4、准法定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理由:立法有放开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趋势,预计2025年还会有一次修改,准法定许可可能从信息网络保护条例中纳入立法,也可能在农村信息网络发达后予以取消。

专利法:

1、单一性和禁止重复授权的区别

理由:适合对专利基础能力进行综合考察。

2、合作发明归属规则

理由:合作发明好久没考了,存在较多特殊规定。

3、临时过境的要件

理由:容易和涉外案件一起考,且中国运输工具不在该例外中,容易踩坑。

4、侵犯专利的刑事责任

理由:司法实践对惩罚/赔偿力度的适用有上升趋势,需要注意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复习。

反法:

1、混淆行为

理由:容易与其他法律同时考察

2、民法典1195侵权规则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理由:短视频兴盛,易与版权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知识点混淆

(三)法理专业课(点睛押题)

1、论述法学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

2、论述法律思维的模式

3、论述形式法治观的争论

4、论述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5、论述哈特的法律要素理论

(四)民事诉讼法专业课(点睛押题)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可以出名词解释

2、民事诉讼证明,可考简答、论述,学界对相关问题的关注度一直较高。

3、民事诉讼执行,可考简答或论述。作为传统高频考点,出题热度一直居高

4、民事诉讼新修立法,尤其是围绕繁简分流进行的立法修改。而其中包括的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制、司法确认制度等作为单独的知识点也都具有可考性。

5、在线诉讼,作为民诉领域热点,可以与直接言词原则或诉讼权利的保障等结合起来进行考察。

(五)刑事诉讼法专业课(点睛押题)

1、证据章节,注意证据规则,以及学理上证据种类的定义。

2、强制措施章节,取保候审规定新修,可考性较高。

3、侦查程序,其中侦查监督、补充侦查等可考性较高。

4、缺席审判,作为18刑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至今仍未考察。

5、认罪认罚从宽仍然是热点话题,可能会以案例形式对其中的热点问题例如量刑建议、被告人上诉等进行考察。

三、讲师押题003

【原文】讲师押题003:震川2023届华政考研押题系列(经济法、国际法、传播法、法金、刑事司法学)

(一)华政考研经济法专业课(点睛押题)

适当押题,仅供参考,不求全面,但求安心:

1、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理由:新改、热点)

2、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中止情形;(理由:我在课程中一直强调的点,一直没考过,但其实很重要,实践意义也很大)

3、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理由:新法修改趋势下的重点,也是理论严重的重点,与此相关的都是重要的)

4、公司内部人的忠实勤勉义务;(理由:同上)

5、虚假陈述的认定;(理由:实践热点)

6、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理由:实践热点)

(二)华政考研国际法(含国航)专业课(点睛押题)

1、驱逐出境。

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40周年。

领海及其无害通过制、领海主权;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过境通行制;群岛水域和群岛海道通过权;公海及其管辖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和两种开发制。

3、维护法院地国公共利益的一般方法: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和公共秩序保留。

基本内容、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4、《法律适用法》重要法条的内容及优劣。

第21条至第24条、第26至第27条(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第25条、第28条至第30条(亲权);第31条至33条(继承);第37条(动产物权);第41条(合同);第44条(侵权)

5、《新加坡公约》。

国际和解协议执行机制;拒绝执行国际和解协议的条件。

6、incoterms 2020的主要变化(dpu)

7、发票贴现

8、trips协议实施的一般义务

9、经济型双重征税的要素、国际税收协定。

10、海商法的特殊制度

船舶优先权、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义务、海难救助、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1、《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解读

港口是重要的基础性、枢纽性设施。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港口发展取得了历

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为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工作,提高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寿命,推动港口高质量发展,日前,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规定》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是提高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寿命、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目前,

我国港口基础设施总量居世界前列,已从大规模建设阶段向建设和维护并重阶段转变。但由于《港口法》出台时间较早,对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未作出具体规定,长期以来,“重建设、轻维护”“重生产、轻维护”等现象较为普遍,维护不规范、不到位已成为港口安全生产的重要风险点。为指导港口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2012年部印发了《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交水发〔2012〕728号,以下简称728号文),虽对于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文件效力层级较低,难以发挥必要的监管作用。为保障港口可持续发展,需在对728号文补充、调整和完善的基础上,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主要内容

《规定》建立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基本制度,对维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共七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维护计划、检查和检测评估、设施维修、档案与信息报送、监督检查、附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规定》将港口基础设施的范围限定在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

防波堤、锚地以及护岸等基础设施。主要考虑:一是,实践中行业对于港口基础设施的范围已形成基本共识,包括《港口法》明确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以及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等实现港口核心功能的基础设施。二是,现行《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7号)、《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2号)已对包括沿海和内河航道在内的航道养护以及航标维护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规定》可不再重复规定。

(二)关于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一是依据部“三定”方案和《港口法》确定的监管体制,明

确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由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监管工作。二是明确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主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其他港口基础设施由港口经营人负责维护。对港口基础设施经营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况,应当由港口经营人承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具体工作,维护经费由经营人和所有人通过合同约定承担义务。

(三)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制度。《规定》明确维护计划、检查和检测评估、设施维修等方

面制度。

一是明确了维护计划是维护单位对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作出的工作安排,可以是年度性安排,也可以是非年度性安排,包括维护内容、标准、资金筹措方案等,并规定了维护计划编制依据和变更情形。

二是检查和检测评估是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基础性环节。维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维护计划、实际运行情况等开展检查。出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明显或者超过有关规定的沉降、位移、变形、开裂,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测评估周期等特定情形,维护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检查结论和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以及开展维修的依据。《规定》不新设资质许可,被委托的检测单位依据国家现有的法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三是设施维修是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的重要手段。《规定》明确经检查或者检测评估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坏或者不满足使用要求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将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且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明确为“专项维修”,并从设计、核验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鼓励对公用基础设施、客运和危化品码头等专项维修实施监理。为避免专项维修与改扩建混淆,对专项维修和改扩建进行了区分,明确需改变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功能、泊位性质、靠泊等级等情形,应当履行基本建设改扩建程序。

(四)关于监管方式和公共服务。一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提升管理效能。二是要求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码头、锚地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相对人及时知悉。三是明确了维护单位制定港口基础设施台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和信息报送具体要求,确保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活动底数清、可追溯。

(五)关于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在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工作中涉及房屋建筑、石油石化、应急、防灾减灾、消防、生态环保等其他领域管理事项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领域的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华政考研传播法(点睛押题)

1.《民法典》第1019条、1025条、1026条、1028条;

2.深度伪造肖像;

3.民法对声音利益的保护;

4.关注下“谭谈交通案”、“赵德馨教授知网案”、“首例算法推荐案”;

5.平台注意义务

(四)华政考研法金专业课(点睛押题)

1、公司法修订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其与法定资本制度的区别以及各自的优劣

2、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以及当前在中国公司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及不足,如何进一步完善(可能会结合一定的域外法比较视角)

3、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结合五洋债、康美药业等案件,关注特别代表人诉讼,新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4、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结合材料或者案例进行分析)

5、在金融机构监管层面,如何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五)华政考研刑事司法(公安法)专业课(点睛押题)

犯罪学:

1、犯罪理论应用分析能力(可将社会热点事件和日常活动理论、失范理论等犯罪学相关理论结合进行考察)例如:失范理论与脱贫攻坚结合 日常活动理论和疫情结合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2021年纳入大纲,今年大纲调整后仍然保留,猜测可能进入了题库但之前未被抽到,今年有可能被抽)

3、犯罪预防理论(社会预防、情景预防、被害预防,犯罪预防一向是犯罪学重点考察内容)

4、犯罪学各学者理论(从贝卡利亚、边沁等的犯罪学理论到赫希、艾格纽等现代犯罪学理论都有可能专门出题论述考察,例如22年考察试论差异交往理论)

5、犯罪原因理论(社会原因是重点,犯罪原因作为犯罪学研究对象历年都是考察重点)

侦查学:

1、侦查法治论(侦查法治论的内容在回答各种类型题目时其内部知识点都可用于其他部分题目的答案,以法治侦,法治论一直是都是重点)

2、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路径(今年大纲删除了刑事专案的侦查,保留了经济案件侦查,需要格外注意这类型案件侦查题目的考察)

3、侦查程序论(侦查程序论中的运行、启动、终结程序都可以结合比较论进行考察,今年大纲还新增了比较论,需要关注)

4、侦查效益论(大纲新增内容,需要重点关注,可能将侦查效益与诉讼经济成本、冤假错案结合进行考察)

考研的复习重在全面,以上重点只是可考性较高的一部分内容,华政出题采用题库抽题的模式,所有为了取得高分还是需要同学们全面背诵掌握好基础知识!

四、讲师押题004

【原文】讲师押题004:震川2023届华政考研押题系列(刑法、宪行、法史、环境法、法硕)

(一)华政考研刑法专业课(点睛押题)

华政刑法,出题一向比较“简单”(多为常规考点),同时批卷又很宽松,两点综合,导致了华政刑法历年来大家的专业课分数都很好!所以所谓押题,也主要是从基础点的角度,尽可能找一些重点、热点为大家提供一些线索!从此角度出发,我认为以下这些点,值得重点关注:(如果命中了,回来报喜哦~)

1、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承认司法解释有溯及力的原因

2、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洗钱罪上下游犯罪的罪数、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3、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如何适用

4、职务侵占罪(罪名的成立、职务便利和职务方便在案例中如何区分)

5、共同犯罪的成立,尤其是帮助行为如何判断成立共同犯罪

(二)华政考研宪行专业课(点睛押题)

从我的角度来看,以下可以作为考宪行的同学的重点关注对象:

1、 立法法修订

2、 宪法序言的解读与效力

3、 现行宪法颁布施行40年的成就

4、 行政复议法修订

5、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6、 行政行为效力

(三)华政考研法律史专业课(点睛押题)

按照我的理解,法律史历年考试都遵从以下两个规律,第一,考过的题还会再考!或者说,早些年考过的知识点依然是重点,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课程中一直强调真题的重要性;第二,没考过的点要适当注意“填白”,适当即可,这点,要关注我们的笔记内容中每章前言的真题汇总和具体内容之间的差异部分。遵从这两点,足以应付法史专业课考试。

在此基础上,我们适当进行一些押题,以下是我认为很好的考点,压中是运气,不中,也正常,但不管怎么样,还是建议大家认真关注以下几点:

1、伊斯兰法的基本特征

2、普通法系的特点

3、美国联邦宪法

4、德拉古法

5、管制

6、保安处分制度

7、礼与刑

(四)华政考研环境法专业课(点睛押题)

姑且押题给同学们参考下,以下一般均为热点重点!

1、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促进法。理由:热点重点

2、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主要内容。理由:新法热点

3、黄河保护法。理由:新法热点

4、能源资本转型的法律制度设计。理由:讨论热点,一直很热

5、《能源法》与能源法律制度结构。理由:讨论热点,一直很热

6、能源革命呼唤法律革命、法律革命助推能源革命。理由:讨论热点,一直很热

7、可再生能源的法律规制。理由:讨论热点,一直很热

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理由:传统重点,理论重点,整编都很重要,包括环境法基本制度这一编,理论上所有知识点都具有可考性

(五)华政考研法律硕士专业课(点睛押题)

【民法】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此为考试分析变动点,可能考论述);

二、监护的分类、设定(此为考试分析变动点,着重看意定监护);

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主要情形;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条件;

五、简述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适用情形。

【刑法】

一、简述期待可能性(此为大纲新增,可能考论述);

二、简述集合犯的特征;

三、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四、简述伪劣、有毒有害产品类犯罪构成要件;

五、转化抢劫罪相关考点。

【宪法】

一、简述宪法的特征;

二、简述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三、国务院的职权;

四、简述我国宪法对特定群体的权利保护/保障的体现;

五、历年宪法修正案需掌握。

【法制史】

一、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二、唐朝的保辜制度;

三、简述明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四、《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评价;

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意义。

【法理学】

一、试论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

二、简述/论述社会主义法的形成及本质特征;

三、法律规则的特点;

四、论述如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五、简述/论述法律正当性的标准。

祝大家考试顺利

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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